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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一起刑事案件转为民事赔偿案件谈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!

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如何质证,如何审查其所作结论的法律效力,如何认定鉴定结论并作为定案的依据,是司法实务中的关键。本文就结合一则案件谈一下如何进行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核。

由一起刑事案件转为民事赔偿案件谈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!



案例

本案起由宅基地纠纷,受害人张某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与何某素有矛盾。2014年8月的一天,两人发生争执,在殴斗过程中,被告人何某将张某左侧肋部踹伤,经法医鉴定,张某之伤属轻伤。后何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本案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,在此期间,何某死亡,刑事案件终结。受害人张某于是以何某的遗产继承人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,要求何某的继承人承担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多万元。

争议事实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张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,其申请内容之一为:张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,如构成伤残,其伤残等级为几级伤残。

该案经山东某丰司法鉴定所鉴定,张某因外伤致左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,构成十级伤残。

后在庭审质证过程中,张某提出异议,认为本案事发时间为8月9日,次日去县级医院进行DR检查,所见肋膈角清晰锐利,8月15日又进行CT扫描,见左侧第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,2015年3月25日又作一份CT检查,结论依然为左侧第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,张某于同日到市级医院做检查,结论与县级医院的却不一样,出现了新情况,既有左侧第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,又检查出右侧第2、4、5、6骨骨折,市级医院的报告诊断结论为双侧多发陈旧肋骨骨折。

张某对该鉴定结论认定的外伤只有左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的事实不认可,对只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,随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。

法院于是委托某某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,对于张某的右侧第2、4、5、6肋骨骨是否骨折,如有骨折,与左侧第4、5、6、7肋骨骨是否在同一斗殴中形成进行鉴定。该研究 所鉴定意见为张某存在左侧第3、4、5、6、7肋骨新鲜骨折表现,与本次外伤可以形成,张某右侧2、4、5、6肋骨陈旧性骨折,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。

对于鉴定结论,张某同样提出了质疑,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全面不客观,要求再次重新鉴定,法庭没有准许,但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的说明,给予解释。

后鉴定所出具一份答复函,对于张某的右侧2、4、5、6肋骨的情况,答复内容为,无法明确其右侧2、4、5、6肋骨折形成时间相对于左侧肋骨折的先后顺序。

如何认定司法鉴定结论

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司法鉴定的结论的出具目前为至是比较混乱的,因此应当以慎重的态度慎重审核鉴定结论的效力。

首先,对于鉴定结论报告,要全面的审阅整个内容 。比如本案中两次鉴定 结论,均没有提及2015年3月25日市级医院的CT检查,该市级医院影像诊断结论非常明确,即张某就是双侧多发性陈旧肋骨骨折。而北京鉴定所却没有将该事实和证据记录在报告鉴定书中,故而被当事人给予质疑。

其次,对于鉴定结论如何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质疑,则应当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质询。本案中鉴定所仅仅出具书面答复函,且该答复函与出具的结论报告内容明显矛盾,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法院如果鉴定人员拒绝出庭,则视为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

第三,作为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结论出具之前,应当全面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交相关资料,本案中,作为2015年3月25日的检查报告单是一份书面证据,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影像片子,用以证实当时就存在双侧多发陈旧肋骨骨折的事实。如果是因为当事人的自身的原因,并没有全面提交证据,则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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